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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發 關于修改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申請條件有關事項的通知
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文件
南方監能資質〔2018〕334 號
關于修改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
申請條件有關事項的通知
各有關單位:
為進一步做好取消核發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后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
的許可管理工作,國家能源局已對《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申請條件等
規范性文件作出修改。根據《國家能源局關于修改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
證申請條件等規范性文件的通知》(國能發資質 〔2018〕68 號)的要求,現將
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將《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申請條件》(國能資質〔2015〕
253 號)中“進網作業許可證”修改為“特種作業操作證(電工)”。在《國家
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做好特種作業(電工)整合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》(安監總人
事〔2018〕18 號)文件下發后按其規定的考核標準要求取得(含復審換發)特種
作業操作證(電工)的電工,可以作為申請條件中的持證電工,原電工進網作業
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的可以繼續使用。
二、將《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申請表》(國能綜資質〔2015〕398
號)的“七、持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人員表”中“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”修改
為“特種作業操作證(電工)”,“高壓試驗”修改為“電氣試驗”。
三、刪去《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監督管理實施辦法》(電監資質〔
2012〕24 號)第十三條、第十五條第三項、第十八條第六項。
附件: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做好特種作業(電工)整合工作有關事項的通
知》(安監總人事〔2018〕18 號)
南方能源監管局
2018 年 9 月 13 日
南方能源監管局綜合處 2018 年 9 月 13 日印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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